第一条 分期付款定义 阳光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是指阳光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称“申请人”)申请以阳光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光大银行指定供应商(以下称“产品供应商”)产品的服务。 第 二 条 分期付款基本约定 1. 一旦光大银行核准分期付款申请,光大银行有权根据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收货人)签署的签收单向产品供应商垫付指定产品的总货款,形成申请人的透支债务。 2. 申请人同意按光大银行信用卡账单所示分期金额,按期归还银行代垫款项。如申请人未按时还款,光大银行有权按阳光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利息,有权按阳光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有关费用。 3. 若在光大银行已经垫付了所购产品的全部货款后发生退货,申请人授权产品供应商直接将应退金额付至光大银行,光大银行将应退金额中申请人已偿还透支款项部分退还到申请人的信用卡账户中,同时申请人未偿还透支款项视为已偿还。在产品供应商退回全额费用之前,申请人仍有向光大银行承担分期付款的责任。 4. 若由于申请人原因发生在送货时拒绝接受或退货,申请人同意光大银行从申请人的阳光信用卡账户中扣除产品供应商因送货而产生的相应运费100元,并按时偿还。 5. 光大银行仅负责提供金融服务,并非产品的出售人或经销人,与产品供应商之间更无代理关系。若申请人对所购产品的质量、运送及售后服务有任何投诉,均由产品供应商负责解决。同时,在投诉过程中,申请人仍须按时支付分期付款的金额。 6. 若因申请人未按时还款或其他由本人原因而造成的信用卡停卡,无需光大银行通知或催告,申请人的分期付款金额立即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性向光大银行偿还全部剩余款项。 第三条 产品的运送及签收 1. 光大银行及其指定供应商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信贷审核和指定产品的送货工作(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如果申请人在15各工作日内未接到指定供应商的送货电话通知,申请自动失效。申请人在申办阳光信用卡的同时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则送货周期从光大银行核准申请人的阳光信用卡之日起计算。 2. 产品供应商在收到光大银行的分期付款核准通知后,将按照申请人所填写的收货人地址把产品递送给收货人。 3. 确保产品的正确发送,收货人在接收产品时须出示收货人身份证件(与申请表上的收货人身份证件一致)以供送货人核实身份。收货人须在签收单上签名确认。 第五条 售后服务 1. 如产品本身质量存在瑕疵或者发生按国家有关法规、指定产品保修说明必须退货的情况,申请人应直接联系产品供应商。产品供应商将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及指定产品所附后的保修说明 ,处理申请人所购买产品的质量问题及提供产品售后服务。光大银行不对产品质量负责。 2. 申请人所购买的指定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因产品而异,申请人可以通过查询产品所附保修说明或联系厂商获得相关具体信息。 第六条 其它 1. 阳光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最终批核权属光大银行。 2. 如果申请人用于申请分期付款的阳光信用卡有效期小于分期付款业务还款周期,则视为申请人同意光大银行在该卡片到期时更换新卡。 3.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由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依据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具体申请流程图: